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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二审改判 阿里云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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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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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二审改判 阿里云不担责

2.买了VIP却不能跳过广告 大学生状告爱奇艺获赔偿

3.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现身,别扫来源不明二维码



国内首例云服务器侵权案二审改判

阿里云不担责 


2015年10月,原告《我叫MT》游戏所有者乐动卓越因某游戏公司在云服务器上运营侵权游戏而控告云服务商阿里云公司侵权。乐动卓越公司认为,阿里云公司的行为涉嫌构成共同侵权,就此向北京市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阿里云公司断开链接,停止为侵权游戏《我叫MT畅爽版》继续提供服务器租赁服务,将存储在其服务器上的游戏数据库信息提供给乐动卓越公司,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一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乐东卓越发给阿里云的通知为有效通知。阿里云收到通知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损害扩大,因此判处阿里云赔偿乐动卓越公司26万元。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阿里云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享说

该案是国内首例云服务器提供商责任认定问题的案件,主要围绕以下要点展开:

一、阿里云公司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法院认为,根据特别法应优先适用的原则,本案应当首先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因此应优先考虑阿里云公司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网络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以及搜索或链接服务这四类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而在满足条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豁免赔偿责任。

有争议的是,阿里云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法院认为,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属于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性质完全不同的服务,该服务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网络服务中处于不同的业务流程和技术层级,它只负责提供基础设施,保障后者的合同利益,不参与也不可能参与后者的经营活动,更无从对前者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控制和管理;其次、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监管层面,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属于不同的监管类别,颁发不同的许可证照,监管部门也针对这两类电信业务性质和功能不同的网络服务分类进行准入和监管;再者,云服务器租赁服务提供者负有严格的安全保护、保密和隐私保护义务,国家标准和行业伦理不允许其接触用户存储的信息内容;鉴于此,并从服务层级进行综合考虑,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规定的“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此外,从技术特征和行业监管规则方面进行分析,阿里云公司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也不同于条例规定的网络自动接入和自动传输服务、自动缓存服务以及搜索或链接服务。

鉴此,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其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指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明确排除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应当认为阿里云公司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乐动卓越公司向阿里云发出的通知为无效通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通知加采取必要措施”规则,但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有效通知的要求可以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规定。有效的通知书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 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 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 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向阿里云发出的三次通知中,第一次通知原告提交投诉的“工单支持”板块并非通过阿里云的投诉通道,不应视为有效通知;原告的第二次通知未能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也不属于有效通知;原告的第三次也没有提供准确定位侵权作品的信息,也没有体现任何联系方式。综上所述,原告向阿里云发出的三次通知均为无效通知。

此外,法院认为,在权利人发出的通知为无效通知的情形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进一步联系、核实、调查等责任。

三、阿里云公司接到有效通知后应采取的合理措施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法院认为,鉴于信息服务业务类型不同,以及权利人主张权利内容不同,阿里云公司仅根据权利人通知即采取后果最严厉的“关停服务器”或“强行删除服务器内全部数据”措施有可能给云计算行业乃至整个互联网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并不适当,不符合审慎、合理之原则。

考虑到阿里云公司提供的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技术特征,法院认为,即使接到有效通知,阿里云公司应当基于通知内容所能提供的信息及根据该信息所能作出的一般性合理判断,采取与其技术管理能力和职能相适应的措施。此外,云计算行业的发展现状也决定了对阿里云公司的注意义务的要求不能过于苛责。

鉴此,法院认为 “转通知”可以成为合格投诉通知场景下阿里云公司的必要措施。在不适合直接采取删除措施的情况下,转通知体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警示”侵权人的意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可以成为“必要措施”从而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达到免责条件。本案若乐动卓越公司的通知属于合格通知,则阿里云公司应负有转通知的义务,即将乐动卓越公司的投诉材料转达相关云服务器的承租人,并根据承租人收到投诉材料后的反馈情况,再行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若投诉通知合格,阿里云公司却没有在合理期间内进行“转通知”,则可能不符合免责条件,进而在直接侵权成立的情况下,构成帮助侵权并因此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上述分析,法院认为,原告向阿里云公司发出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通知,因此阿里云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由于本案所涉的直接侵权人已在另一刑事案件中对原告的涉案侵权损失进行了实际赔偿,故而即使阿里云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不应判决阿里云公司额外再向乐动卓越公司支付赔偿款项。



买了VIP却不能跳过广告

大学生状告爱奇艺获赔偿


2018年11月,苏大学生孙某在爱奇艺网站上观看视频,片头广告出现了“会员跳广告”的提示。为跳过广告,孙某充值了58元,购买了爱奇艺的会员服务。但之后孙某在观看某综艺节目时,发现节目中插入的广告无法跳过。感觉权益受到了侵犯的孙某将爱奇艺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爱奇艺停止插播广告的侵权行为,在官方网站首页上公开道歉,赔偿58元会员费用并承担此次诉讼费用。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奇艺网站的非VIP用户,观看爱奇艺视频时必须观看片头广告,爱奇艺网站在片头广告播放时插入"会员跳广告"的提示语,点击该提示语即进入付款界面,点击《VIP会员服务协议》可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的内容,VIP服务协议对跳广告的内容进行了说明:VIP会员观看影视内容自动跳过的前贴片广告(约90秒),可手动跳过会员定向推荐内容,省时省心不用等待。但因《VIP会员服务协议》提示不明显,孙某未查看协议即购买了VIP会员服务。


享说

一、爱奇艺在视频中播放广告未违反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合同约定

姑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爱奇艺公司作为经营者向孙某提供视频播放等相关服务,应当符合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爱奇艺公司在视频中插播广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孙某要求爱奇艺公司停止插播广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认为,该公司在权益介绍界面、《VIP会员服务协议》中对跳广告的含义作出了详细的说明,爱奇艺公司在部分视频节目中插播了与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拖拽的部分广告,与非VIP用户强制观看的片头广告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认定爱奇艺公司并未违反双方的服务合同条款。

二、爱奇艺未充分履行向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鉴此,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的跳广告服务存在无法跳过"少部分其他类型的广告",爱奇艺公司对此应向消费者进行说明,考虑到网页内容的纷繁复杂,此种提示应更为显著、明确。爱奇艺网站在"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处可不通过权益介绍界面直接点击进入付款界面,虽然付款界面有《VIP会员服务协议》供消费者阅读,但该协议字体较小、标示不够显著,也没有要求消费者阅读并确认后付款,导致消费者可能未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即进行了购买,故爱奇艺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存在瑕疵。

三、孙某也存在一定的缔约过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因爱奇艺公司未充分告知孙某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孙某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的损害,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孙某作为消费者购买了相应的VIP服务时未进一步了解VIP会员权益的具体内容,在缔约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疏忽。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30元。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现身,

别扫来源不明二维码


近日,公安部通报的全国公安机关“净网2019”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中,福建公安机关成功摧毁一为网络赌博团伙提供支付通道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案例引发诸多关注。

2018年5月,福建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发现,以肖某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大肆利用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帮助境外赌博网站进行“洗钱”活动。公安机关查明,为肖某团伙提供非法资金结算通道的系北京某科技公司。原来,该公司无正规注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牌照,利用肖某提供的“四件套”(包括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密码器)等公民信息批量注册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支付账号,搭建多个非法支付平台,帮助肖某团伙大肆进行“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抽取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佣金。


享说

一、什么是非法“第四方支付”?

根据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所谓“第四方支付”平台是指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违反国家支付结算制度,聚合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及其他服务商等接口,非法对外提供综合支付结算业务,是目前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团伙套取、漂白非法资金的所谓“绿色通道”。在通过大量购买空壳公司或用员工个人信息注册“第三方支付”账号后,不法分子再搭建网络平台,用这些账号来收取客户资金,承担相关黑灰利益链条的资金结算工作。

二、对非法“第四方支付”的监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明确了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此外,《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帮助恐怖活动罪或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建议,现阶段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分工已经更为细化,并且形成了一条完整而又隐蔽的产业链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营秩序产生了负面影响,务必多策并举、严厉打击。此外,行业专家也提醒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的过程中,一定要认准合法平台,以避免个人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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